诗歌规则

诗歌规则

诗歌规则的拟定通常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上的:文学写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意识的艺术活动,对于这种艺术人们可以制定出一整套系统的原则与规则。这种认识的巧妙灵活应用,已成为很有价值的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的基础。然而,有时候(如在16世纪、17世纪),诗歌艺术则被视为一整套关于各类诗歌写作的题材、布局、表现方法以及风格的十分详细、不可违反的规定。例如:一部诗剧必须由五幕组成;登场的演员同时不能超过三个;各类诗歌各有其确定的题材类别,不可混淆;牧歌须写牧人,须采用朴素无华的风格;悲剧须写帝王将相;喜剧须写士兵、奴仆,农夫、妓女;戏剧创作必须恪守亚里士多德的时间限定和地点限定(即一出戏中的全部活动一般仅局限于一个地点,时间不超过两天);一部史诗的故事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等等。

绝大多数16和17世纪的诗艺规范著作,主要是总结归纳古代经典诗歌的艺术实践,结合援引古代各家零散诗评,并且还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艺术、自然、诗作对象、诗人等命题作了颇有深度的理论概述。这些著作所列的许多具体诗艺规则,往往得到理论上完全对立的各派作家的一致赞同。例如,卡斯特尔凡特罗在理论上认为诗歌主要是为那些普通的、无知的、缺乏想象力的对象有所娱乐而作;他赞同“时间限定”(即前段所述:“一出戏的……时间不超过两天”等),因为他认为要使这样一类的对象“相信他们在几个小时内所听到的故事,居然延续了几天几夜”是不可能的(见《亚里士多德的诗论》,1570年版)。另一作家明图尔诺在理论上认为:诗歌既是一种自然性和艺术性产物,又是一种用以启迪一般对象的各种不同文学类别的综合;但是他也赞同“时间限定”。他赞同“时间限定”不是因为故事的实际延续时间和讲述时间不一致会使人感到不可信,而是因为一部好的、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戏剧诗在艺术上必须符合这条要求(参见《论诗》,1559版)。而另一方面,一些同属一个理论派别的作家,却又会对一些具体规则持对立的看法。例如皮埃尔·德·劳顿在他的《法语诗歌艺术》(1597)一书中就提出:严格遵循“时间限制”是不明智的,因为这样做会迫使诗人去表现不可能和不可信的事。

尽管上述这些作家严肃认真地写出了关于诗歌规则的大量论著,但是到了17世纪,这些所谓“新古典主义”的诗歌规则便开始逐渐为一种广泛的新趋势所动摇。这种新趋势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一种更趋于独立性的文艺批评理论以及认为过去的规则只适用于在过去环境下进行创作的“环境局限”论。到了18世纪中叶,尤其在英国,上述“新古典主义”诗歌规则中的多数特别陈腐的部分均已遭摒弃。对于新古典主义诗歌规则的否定,经历了一个过程。首先是对原先固定的关于诗歌类别的定义,作了一些修改使之变得灵活些。其次,对各种公认的诗歌类别(如,“史诗剧”“风俗喜剧”“家庭悲剧”等)作了更加严格的归纳整理。最后是把注意力从诗歌分类转移到一般的、与诗歌有关的自然和艺术的特征与性质方面(见“新古典主义诗学”)。然而诗学研究上的这个转移,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了确立诗歌规则的必要性,而是要求建立一套新的规则。新规则的理论基础仍是那条古代诗学原则,即:诗歌的特性,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艺术加工而不是一种自然表现。例如英国诗人华兹华斯在他所写的《抒情歌谣集》序言中一方面批判了大多数18世纪诗人“矫揉造作”的诗风,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真正的诗歌创作须遵循的、关于人的写作题材与写作风格方面的创造性规则。新诗学同样也没有全盘否定过去的大诗人在他们的创作实践中所体现的新古典主义诗学的指导原则。新诗学派在否定古代诗作的同时,又对一些近人诗作,尤其是那些摆脱了新古典主义诗歌规则的近人诗作表示赞赏。例如,诗学观点上大相径庭的德国作家莱辛、赫尔德,法国作家伏尔泰和英国作家约翰逊博士都常引用中世纪诗歌或民间诗歌以及莎士比亚、弥尔顿等非古典主义诗人的作品。

因此,诗学史上各个时期所发生的关于标准诗歌规则的变更,似乎有两个方面同等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人们对诗歌本身的欣赏趣味与爱好的变化,另一方面是人们关于诗歌的理论概念的变化。即使是当代的一些“反技巧”诗学流派,虽然从根本上反对诗的艺术特征和诗歌规则的概念而主张诗歌的意义是诗歌的中心问题,但仍然暗示:现代诗歌必须遵循一条十分严格的规则。这条规则是:真正的、好的诗歌,不管作者是否有意为之,都须采用像17世纪英国玄学派诗人曾采用过的那种“矛盾隐喻”(这种“矛盾隐喻”,就是18世纪英国学者约翰逊所指出的“把截然不同的意象结合在一起,从外表绝不相似的事物中发现隐藏着的相似性”)。当然,像这样狭窄、严格的诗歌规则,不见得是恰当的。古往今来,诗学理论和批评派别很多,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朗吉努斯、约翰逊博士、莱辛、柯尔律治等各家各派。各家各派提出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应用这些原则与方法而确立的诗歌规则,对于任何时代的诗评家和诗人可以说都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