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
在诗学中,独创性指一首新诗相对于现存的全部诗作,在内容或形式上显示出一定程度的不同特色。因此,独创性反对传统习惯,反对剽窃模仿,反对陈词滥调,反对千篇一律。以最低标准衡量,一般诗歌都可以说具有独创性,因为构成任何一首诗的词语,就其独特的结合而言,都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若以较高的标准衡量,一首诗歌如果具有以下特点之一,就可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1)在选词用字、运用意象、诗节形式、表达技巧与结构技巧等方面有所创新;(2)对已有的某种诗歌类型有所改进或建立起某种新的诗歌类型;(3)表现了前人没有表现过的人类生活的某些方面;(4)描写了与人类的生活迥异的某些事物(如莎士比亚的一些神话故事);(5)从哲学、心理学或其他科学的角度对人类活动及命运做出新的阐释(比较荷马、但丁、丁尼生及乔伊斯对奥德赛故事的不同处理)。
独创性在诗学体系中通常被视为一种美学评价标准。但是在诗歌批评史上,诗学理论家们在涉及独创性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一直意见分歧。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有:首创精神是否可取?如果是可取的,那么应达到何种程度为宜?独创性应反映在诗歌的哪些方面?对此,两派批评家各持己见。例如,当代批评家A·K·库马拉斯瓦米极力为西方从柏拉图以来的诗学传统辩护,严厉地指责当代诗人表现个性和追求新奇的做法。他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艺术家的职责就在于表现这种永恒的真理,因此,作品中的一切标新立异只能是一种缺陷。另一方面,爱德华·杨在反对新古典主义提出模仿古人的观点时,曾说:“阅读那些模仿他人的作品就像是听老故事,味同嚼蜡。惟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令人精神振奋,感到耳目一新。其吸引力就像异域来客一般强烈,令众人蜂拥而至,希望有异邦的奇闻,可以一听为快。一切美景大观,皆产生于打破陈规。”一些现代表现主义诗学理论也高度赞扬诗歌的独创性,认为一首诗应反映出诗人的独特个性或心情,反映出他对现实问题的个人看法。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许多理论家既尊重诗歌传统,也强调个人的独特禀赋;既提倡独创性,也主张通俗性。英国诗人柯尔律治曾主张,在一首诗中要使新鲜的立意很好地与平常熟悉的事物协调一致。他解释说,他与华兹华斯合写《抒情歌谣集》的立意就是“要把借助真实的自然描写,感染读者的优点与借助丰富的想象色彩,创造新意的优点结合起来”。T·S·艾略特批评现代文学中追求夸张,和所谓“开发个性”的倾向。他说:“如果作者肆意表现自己的‘个性’,甚至竭力标新立异,以显得与众不同,如果读者不以作者的背弃传统智慧为劣,反以为优,而将他奉为天才,那将是一场灾难。”艾略特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诗人只有在某种文化传统的范围内写作,才能成功。因此,追求独创性应该是在某种文艺形式的范围之内,创造出更加精美的作品。评价一首诗的基本标准就在于,这篇诗作是否有诗人自己独创的内容和适合表达这种内容的独创方法。然而,有些诗学体系却不承认独创性是一种美学评价标准。例如,当代批评家比尔兹利指出,一首具有独创性的诗,可能写得很好,但是也可能写得很糟。因此,他认为独创性不可能作为一种有效标准;至少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美学体系不认为独创性是一种可靠的标准。学术界有关诗歌作品独创性的争论,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