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格
亦称修辞手段,其传统定义是指词语的非常规形式用法,主要是为了修饰并借新奇而增强吸引力。虽然古代修辞学已对修辞手段与思维手段作出过规范的区别,但是学术界对于这两者的区别历来意见不一。昆提利安对西塞罗修辞学作了详尽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检测这两者区别的最简单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修辞手段可以改变或取消而不会改变原来的意义,但是思维手段不能改变,否则就会改变原来的意义。修辞格可以是语法类的或者是修辞类的(如词首字母脱落法、对偶、首语重复法等)。思维手段是指词语的转义用法(如隐喻、转喻、提喻、反讽等,亦可统称为比喻)。
修辞的研究原属修辞学范畴,不过后来又被纳入诗学范畴。朗吉努斯认为:修辞学中的修辞格是以意义的真实性与可能性为基础的,但是同样的修辞格用于诗歌则主要考虑它们能否有效地转换意义。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在相当程度上因受西塞罗理论的影响,批评界不再流行朗吉努斯关于修辞格在修辞学与诗歌中不同用法的观点,而趋向于把诗歌与修辞学合一,认为诗歌是韵文修辞形式。
昆提利安把修辞格分为三类:(1)通过添加成分而形成的修辞格,如首语重复法,连词多用法等;(2)通过减少成分而形成的修辞格,如连词省略法,轭式搭配法(例如一个动词带两个名词)等;(3)通过使用类似的或并列的结构而形成的修辞格,如对偶等。比德追随伊西多雷,继承了中世纪修辞学的划分方式,把修辞格分为结构型的与比喻型的两个大类。杰弗里主张把修辞学和诗学视为同一学科;他曾列出了34种修辞格(在中世纪称为“词色”),19种思维手段和10种比喻方式。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对杰弗里的分类作了大量的研究与改进,而使类别增加了几倍。16世纪时,托马斯·威尔逊列出了19种修辞格,27种思维手段和13种比喻方式。帕特纳姆改变了最初分类的基础。他主张把修辞格分为三类:具有听觉方面感染力的修辞格(有21种)、具有心智方面感染力的修辞格(有25种)、以及对两方面都有感染力的修辞格(62种)。在这点以及其他问题上帕特纳姆摆脱了把诗学和修辞学混为一谈的做法。拉米斯对传统修辞学进行了改革,他主张风格就是整个修辞学,而各种修辞格和比喻等风格成分应与构思和篇章组织区别开来。拉米斯认为构思和篇章组织是逻辑学的一部分。
18世纪末叶,心理学的发展使人们强调对具体诗作和具体效果的批评。柯尔律治建立了一种体系,这种体系要求所有的修辞格都能尽量达到隐喻的效果,甚至达到玄学的意境。这个理论所提出的问题对于20世纪文学批评界仍然至关重要。新批评派和芝加哥批评派对修辞格以及修辞学与诗学关系的其他方面都极为关注。这种情况表明:现在修辞格已被视作诗作的精髓,而在过去修辞格则主要被视为诗作修饰或风格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