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概念·政教
古代诗学概念。见于《荀子·王制》:“平政教,正法则,……使百姓尽免(勉)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又《礼记·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郑玄注:“教谓礼义,政谓刑禁。”“政教”原是政治教化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礼制乐教等统治手段。汉儒把政教引入文学批评领域,与“诗教”结合起来,成为儒家文学批评的一个重要概念。《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诗教的中心是强调文学艺术为政治教化服务。孔子论诗,提出了“兴、观、群、怨”的概念,揭示出诗歌的重要社会教育作用和美感认识作用。《毛诗序》论述诗的社会作用时指出:“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又说《诗》“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指出诗歌具有潜移默化,移风易俗,裨补政教的功能。政教说对后世诗歌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唐代白居易诗论进一步指出诗歌上可以“补察时政”,下可以“泄导人情”(《与元九书》),对引导诗人关心社会现实,关心人民疾苦起到积极作用。但政教说在历史上也因其时代局限,加以封建统治者片面强调,忽略了诗歌的艺术特点,因而对诗歌的发展也有消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