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研究·时代、地域和作者·《诗经》的作者

诗经研究·时代、地域和作者·《诗经》的作者

《诗经》的绝大多数篇章没有明显表白作者的姓名和身分。由于年代久远,许多《诗经》时代的风俗制度已湮没无闻,在流传过程中又经过后人的删改润色,使我们今天仅从字面上已很难确定作者的姓名与身分了。但是,纵观两千多年的 《诗经》研究史,历代的研究者都力图明确地推断出作者,从而确定诗的主题;或是在某种先验观念的支配下,先确定《诗经》各部分的主题,然后再去推断诗的作者。然而常常由于论据不充分,其推断往往使人难以信服。

汉代经生将《诗经》奉为儒家经典,认为诗中句句都包含着治国经邦的大道理,篇篇都是为了宣扬儒家伦理道德而作,故以为:“《诗》三百篇,大抵皆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 (司马迁《史记·自序》)齐、鲁、韩、毛四家对诗的解说尽管存在很大差异,但在这一根本点上却是完全相同的,都把《诗经》当作政治伦理的教科书,并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推断作者,比附诗意。如《毛诗序》就是把诗和历史事实比附起来,臆断作者姓名,结果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准确具体”反而失真,反而造成对诗义的歪曲。《毛诗序》认为《国风》中只有17首诗的内容与男女之事沾边,并且不是“刺时”、“闵乱”,则是“后妃之德也”,无一首是后人所说的爱情诗。宋人始疑汉儒之说,认识到“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相与咏歌,各言其情者也。”(朱熹《诗集传·序》),并认为其中有许多并非为政治而作的男女言情诗。如朱熹便认为 《国风》中有54首系于男女之事,王柏主张删去32首淫诗,但在具体解说诗义及推断作者时,宋人仍未脱出汉儒经学的窠臼。

“五四”之后,《诗经》研究就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研究者多认为《国风》乃是劳动人民口头创作的民歌,民歌中多为表现男女之事,表现男女之事的诗又多出自妇人之手。如闻一多先生的《风诗类钞》将《国风》159首(闻先生漏掉了《鄘风·定之方中》)分为婚姻、家庭、社会三类。“社会”类中也有许多是言男女之事的,如《野有死麋》、《溱洧》等,不过仅就前二类全部是说男女之事的婚姻、家庭来统计,就已有91首之多,其中竟有64首出自妇人之手。袁梅先生《国风译注》认为 《国风》中有90首是言男女之事,其中有59首出自妇人之手。不是说《国风》中不可能有这么多言男女之事的诗,只是不知根据什么推断出来的;也不是说妇人不能创作出好诗,只是有些惊讶:文学创作本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意识活动,既需要丰富的生活感受,又需要一定的文化修养。然而在“学在王官”、男尊女卑的社会条件下,未受到什么文化教育的妇人居然能够创作出反映一个时代最高文化水平的诗歌,而且要占这么大的比例!原因在于很多学者简单地把“诗中主人公”当作“诗之作者”了。主人公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不是。我国代言体的戏剧产生得虽然很晚,而代言体的诗歌却早在《诗经》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如《鸱鸮》便是代一只受猫头鹰欺凌的鸟立言,而这个 “主人公”绝不会是作者。在比兴成风,借用性质相类的事物来表达某种观念情感几乎成了模式化思维方式的时代,作者既然能借鸟语发泄心中的忧愤,为何不能借儿女之情言君臣之事,为何不能借他人之酒来浇自己胸中的块垒呢?

推断《诗经》作者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没有充分论据之前,无法准确具体地断定作者的姓名或身分,只能根据诗歌文本所宣示的内容作大致的推测。虽然可能会失之于宽泛,但却能表明我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根据古籍中关于献诗和采诗的记载,根据诗歌所表现的内容,我们可以大致推知:

1. 祭祀、宴享诗可能出于巫、史、乐官之手,其中有些是根据神话及前代祭歌加工的。

2. 政治讽谕诗是士大夫们献的,其中有些是士大夫自作的,有些是借用他人的作品。

3. 风谣可能是王朝乐官在各诸国采集的,其中包括民间各阶级阶层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