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曲论·诗论·鹤林玉露》简介介绍

《诗词曲论·诗论· 鹤林玉露》新诗鉴赏

十六卷,南宋罗大经撰。大经(生卒年不详),字景纶,庐陵(今属江西吉安)人。宝庆二年(1226)进士,曾为容州司法参军。晚年归隐。

此书介于诗话与笔记之间。由于卷帙较繁,书中论诗之语很多。罗氏受理学影响很大,主张文应成为“贯道”之器,注重诗的“劝戒”作用,否定无益“劝戒”的文艺作品:“彼有绘画雕刻,无益劝戒者,固为枉费精力矣。乃若吟赏物华,流连光景,过于求适,几于诲淫教偷,则又不可之甚者矣”。

因此,他十分不满白居易晚年闲适诗:“自诗家言之,可谓流丽旷达,词旨俱美矣。然读之者,将必起其颓惰废放之意,而汲汲于快取乐,惜流光,则人之职分与夫古之所谓‘三不朽’者,将何时而可为哉!”对于宋朝士大夫,特别是苏轼白居易的向慕提出了质疑,从中也见大经重视人生的意义。基于这种认识作者大力表彰杜甫诗。

在艺术上罗氏以画马为例提倡以“自然”为师,“大概画马者,必先有全马在胸中。若能积精储神,赏其神骏,久久则胸中有全马矣。信意落笔,自然超妙,所谓‘用意不分,乃凝于神’者也”。注重艺术构思的完整性和具体性。

他还提出:“作者必以巧进,以拙成。”“巧”是指作家关于艺术技巧的修养;“拙”是指艺术形象的浑朴,不见雕琢痕迹。

宋诗多用赋体,少比兴,而罗氏指出,“诗莫尚乎兴”,“盖兴者,因物感触,言在于此,而意寄于彼,玩味乃可识”。宋诗少用比兴,因为宋代多次发生士大夫以诗得罪的案件,使得人们作诗不敢用“比兴”。书中有“诗祸”条,从杨恽以《报孙会宗书》而被腰斩起,罗列了古今因诗文得祸的案例,较详尽地介绍了宋代苏轼的“乌台诗案”、蔡确的“车盖亭诗案”、陈起等人的“江湖诗集案”,并指出这类事件对宋代诗歌创作的影响。

书中还记录了两宋一些文人轶事。

明代叶廷秀从此书辑出诗话四十条,编成《诗谭续集》一书。

《鹤林玉露》有十八卷、十六卷两种版本,国内流传为十六卷本。十八卷本在日本流传,它更接近罗本原貌。

今人王瑞来以日本“庆安本”为底本校以多种版本,由中华书局1983年排印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