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制度·赋税
古代国家向人民征收的人口税、财产税、田地税、工商税等,为古代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春秋以前,土地属国王所有,农户按照一定比例交纳贡赋。据《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贡、助、彻都是说的田税制度,赵岐注: “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 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 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税率为十分之一,即什一税。春秋战国时代,土地开始私有化,各国也出现了 “履亩而税”的新税法,据 《左传》记载,鲁国在宣公十五年 (前594) “初税亩”,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这只是田地税,工商税的征收不详。“赋”和 “税”在秦汉已有区别,赋指口赋即人头税,税指田租即土地税。《汉书·食货志》: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 (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颜师古解释: “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财产也。”汉代的人头税有口赋和算赋两种名目,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交二十钱;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商贾和奴婢加倍征收。土地税则为三十税一,即征收产量的三十分之一。汉武帝时代,开始向商贾征收 “算缗”,即财产税。每价值二缗 (一缗为一千钱) 的财产抽一算 (一百二十钱); 马车每乘抽一算; 五丈以上的船抽一算。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以战乱之际,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于是便废除了秦汉以来的口赋和算赋,实行租调制度。租指田租,调即户调,也就是户税,一般是交纳帛、麻、绵等。这种税制在唐代便发展为以丁定赋的租庸调制,丁指成年男子,租指田租(土地税),调指户调 (户税),庸指力役。按照唐王朝的规定,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 (一百亩),每丁每年纳粟二石为租,纳绢二丈、绵二两为调,服役二十天或以纳绢代役为庸。唐德宗时的宰相陆贽将租庸调制的基本精神概括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唐代中叶,随着土地兼并之风的盛行,均田制逐步瓦解,大量田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许多农户则变为佃户、庄户、客户,国家税收大为减少,财政困难。宰相杨炎提出改革税制的新方案,这就是以土地和财产为纳税主体的 “两税法”,因每年的赋税分夏、秋两季交纳,故名。两税法规定,不管主户、客户,一律在现居住地立户籍,不管人丁多少,一律以资产确定纳税高低。商人按财产纳税,税率为三十分之一。在土地私有化加剧、贫富两极分化的时代,以资产定税的两税法显然比以人丁定赋的租庸调制更为合理,其基本原则便构成了后代赋税制度的基础。明朝后期推行的赋役合一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确定的地丁合一、摊丁入地的政策,其特点都是按亩计税,以资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