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学·礼节·谥法

礼俗学·礼节·谥法

古代“盖棺定论”的一种仪节。所谓谥,就是人死后得到的一种特殊称号,这个称号是根据死者生前的事迹来制定的,也就是死后留名的 “名”。获得谥号者都是有相当社会地位的人,如帝王、后妃、文武大臣 (三品以上) 以及社会名流等。谥法始于西周,如文王、武王中的“文”、“武” 二字,幽王、厉王中的 “幽”、“厉” 二字,就是谥号。谥号既然是对死者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评价,自然就有明显的褒贬色彩,有美谥、平谥、恶谥三种。美谥是褒,如: “文” (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慈惠爱民曰文); “武” (克定祸乱曰武); “昭” (圣闻周达曰昭);“孝” (慈惠爱亲曰孝) 等。平谥是不褒不贬,如: “哀” (早孤短折曰哀); “怀” (慈仁短折曰怀);“悼” (年中早夭曰悼) 等。恶谥是贬,如: “荒” (好乐怠政曰荒); “厉” (杀戮无辜曰厉);“炀” (去礼远众曰炀,好内远礼曰炀); “缪” (名与实爽曰缪)等。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下令废除谥法,说这样由儿子来评议父亲,臣下来评议君上,不足取法,他为始皇帝,后世以数计,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西汉恢复谥法,历代循之,直到清帝逊位止。尽管说是 “以行定谥”,但汉代以后,只有亡国废杀或大权旁落的皇帝才可能被加以恶谥,而在元代之后,恶谥基本上被取消,故谥号实际上成为一种荣誉称号,而不是名符其实的评价。“赐谥” 即赐予谥号,就意味着给予死者殊荣,而 “夺谥”即撤消谥号,也就成为皇帝对已故大臣的一种惩罚。谥号最初为一二字,如汉朝的 “孝文帝”、“孝武帝”、“光武帝” 等。从唐朝开始,谥号加长,达到七字,如唐太宗的谥号为 “文武大圣大广孝皇帝”,以致再也无法用谥号来称死去的帝王,只好改称庙号。以后历代王朝竞相效尤,谥号越来越长,如清高宗 (乾隆皇帝)的谥号竟然多达二十三字: “法天隆运至诚先觉体元立极敷文奋武钦明孝慈神圣纯皇帝”。帝王、后妃、大臣等的定谥或赐谥,是一种国家行为,此外,在民间还有一种私谥,如弟子给先生的谥号,以表达敬仰、怀念或哀悼之情。私谥始于春秋末年,直到民国年间还有这种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