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含秦)散文·诸子散文·吕不韦与《吕氏春秋》·察今

先秦(含秦)散文·诸子散文·吕不韦与《吕氏春秋》·察今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 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

东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 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为欲同,其所为欲异。口惽之命不愉,若舟车衣冠滋味声色之不同。人以自是,反以相诽。天下之学者多辩,言利辞倒,不求其实,务以相毁,以胜为故。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 虽可得,犹若不可法。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故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 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脟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

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军惊而坏都舍。向其先表之时可导也,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时已与先王之法亏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为治,岂不悲哉!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论,则无过务矣。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故曰: 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 良马期乎千里,不期乎骥骜。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 “是吾剑之所从坠。” 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时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为治,岂不难哉!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 “此其父善游。” 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 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荆国之为政,有似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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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吕氏春秋·慎大览》中的第八篇。全文强调国家法制务必因时而变,且多方阐明古今时世不同,不可墨守成规,拘泥古法;制订法规,应当审察今世形势而妥行。

察今,明察当今的实际状况。

这篇文章结构比较简单,全文可分前半与后半两个部分,基本上是一个小节一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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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段(1-4小节):国家法制应与时俱进。其中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不可无视变化,拘泥古法;

第二层:察己知人,察今知古;

第三层:死守故法,岂不悲哉?

第二大段(5-7小节):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其中也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天下七十二圣,其法皆不同”;

第二层:法制怎能“刻舟求剑”?

第三层:“其父善游,其子岂亦善游”?

以下按段解说——

第一段:国家法制,应与时俱进



这一大段,包括三小节文字,亦即每节一层意思——

第一层:不可无视变化而拘泥古法

它包括以下一、二两节——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 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

东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 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为欲同,其所为欲异。口惽之命不愉,若舟车衣冠滋味声色之不同。人以自是,反以相诽。天下之学者多辩,言利辞倒,不求其实,务以相毁,以胜为故。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 虽可得,犹若不可法。

一、诠词释句:

上与胡——上,指国君。胡,同“何”。

法先王之法——前一个“法”,动词,效法。后一个“法”,名词,法令,法度。先王,指古代圣君。

不可得与胡可得——前者指不能够。后者,是说有什么可以。

东夏之命——东,指东夷,东方少数民族。夏,诸夏,指中原地区的人。命,名,指语言。

言异而典殊——典殊,法令不同。这是说,语言不同,法典各异。

其所为二句——是说,人们的要求相同,而做法不同。欲,要求。

口惽——犹口吻,惽(hūn昏),亦作“惛”。“口惽之命”,口吻之言,即方言。“不愉”,不可改变。愉,通“渝”。

人以自是,反以相诽
——是说人们喜好自以为是,而否定他人的不同意见。相诽,互说对方不是。

辩言利辞——能说会道,言辞锋利,一作“言利辞倒”,其释是:言辞锋利,颠倒是非。

以胜为故——故,事。是说专以胜过别人为能事。

二、略述大意:


国君为何不去效法先王的法令呢?不是过去的法令不好,而是不可能取法于它。因为先王之法离今已是久远,其内容也经过人们的增减,有什么可以效法呢! 即使没经过增减,也还是不可以得而效之的!

这究竟为什么呢?作者在下文步步深入地阐明自己的观点。

文章从历代政治、文化、语言、民俗和生活等不同视角来加以阐述。比如:

东方少数民族和中原诸夏的语言各不相同,古今的法令、法制也因各地语言不同而各异。古代的语言,大都不通于今世的语言;而今世之法,也大都不符合古代法令。不同风俗的民众,也当有不同的法令和法规。也有众人的要求是一致的、相同的,而做法却不一样。况且,各地的方言,是不可改变的,不同语言的障碍是难以逾越的。各地方言的不同,正如车船、衣帽、口味和声色的不同,都是不能随意抹煞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可能一个样。人们还有一个怪习惯,总喜好自以为是,总是在互说别人的不是。当今天下的学者,大都能说会道,言辞锋利,似乎很动听,但往往不切合实际。他们还互相攻讦诋毁,总以打败对方为能事。文章就是这样地从反面列举了一系列事例,进行论证,得出结论是: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效之。即今人治国,不可死守成法。

第二层:察己知人,察今知古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全,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故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 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脟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

一、诠词释句:


要于时——要,切合,切要。是说适应时代的需要。

择与成法——择,通“释”,弃舍。成法,现成的法规。

所以与为法——所以,所凭借的,指制订法规的根据。为法,指制订法规应掌握的精神与原则。这句是说,要抛开先王的成法,但要效法其制订法规的根据与原则。

贵以等二句——贵,重要的在于。以,用。据知,推知。这二句说,重要的在于能够用近事推知远事,以今天推知将来;同时,也用今天推知古代。

审堂下之阴——审,察看。堂下,房堂边。阴,指日月之影。

阴阳——对于此概念,最初之义,是指日光的向背,向日为阳,背日为阴,引申为气候之冷暖。古代思想家看到宇宙现象(包括人)都有正与反两个方面,于是就用阴阳这两个概念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相互对立和相互消长的现象。比如:以日为阳,以月为阴;以昼为阳,以夜为阴;乃至以男人为阳,女人为阴等等。此指昼夜、阴晴和寒暑等类。

一脟肉——脟(luán孪),同“脔”,切肉成块状。一脟肉,即一块肉。

镬与鼎——镬(huò或),大锅。鼎,古代烹煮用的器物,多用铜制成,圆形,三足两耳,也有方形四足的。后世道士则用以炼丹煮药,或作香炉。此指前者。

二、略述大意:


先王所制订的法令、法规,都是切合当时的情况与条件的。时代的客观条件不断变化,不可能将当时的成法,完整无损地一并传了下来,因此,先王之法,虽然流传至今,仍然是不可效法的。如今,我们应当抛弃先王的那些现成的法规。但要效法他们制订法规的根据和原则。那么,先王制订法规的根据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根据是,当时人们的需求。在这“人们”中,也包括你自己。所以说,明察自己可以推知他人;明察当今,则又推知古代。这样,用以增加自己的知识,将所看到的东西,并推知所没有看到的。也就是说,察知房堂旁的日月的光影,可以猜测日月之运行和宇宙万物的阴阳变化;见到一瓶水的结冰,推知通天下的寒冷,以及推知鱼鳖等水生之物的藏身之处;再说,即使尝到一块肉,也会知道一锅、乃至一大鼎的滋味。

第三层:死守故法,岂不悲哉?


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军惊而坏都舍。向其先表之时可导也,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时已与先王之法亏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为治,岂不悲哉!

一、诠词释句:


荆人与宋——荆人,即楚人。宋,当时的诸侯国,在今之河南商丘以东,江苏铜山以西一带地方。

表、澭、益——表,做标记。澭,即澭水,黄河之支流,在今山东境内。益,同“溢”,满、涨。涉,徒步渡水。

向、导与亏——向,此作“以前”解。导,涉水。亏(guì诡),通“诡”,差异,不适应。

二、略述大意:


这一节主要讲述一个“荆人袭宋”的故事。楚国人想去偷袭宋国。于是,先派人去宋国的澭水做了标记。澭水因雨而河水猛涨,但楚人不知道,仍旧依着所做的标记乘夜徒步渡水。结果,淹死了一千多人。军队因此受到惊恐有如轰轰然城舍的崩溃。当时标记时,澭水是可以涉渡的。而今澭水暴涨,水位高了许多,楚人竟然按旧标记,老规矩去渡水。这就是遭受惨败的原因。今世国君还在实行先王的陈法,情况正与此相仿。当今之时,同先王之时和先王之法,已差得很远了,可是,还在说什么,应当以先王之法而实行之。如用这种行径来治理国家,岂不太可悲了吗?

这是本篇的前半部分,主要论述“时”与“法”的关系,重点在于一个“变”字,明确指出:国家法制,应与时俱进。经过正反两面的反复论述,终于点明本文的中心论题是:“察今”。下边,则进一步论述“立法”与“变法”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

第二段:“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



这一大段,主要通过若干反证来阐明变法的必要性。也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论,则无过务矣。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 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故曰: 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 良马期乎千里,不期乎骥骜。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

一、诠词释句:

——读bèi背,违背事理,行不通。一作“乱”。

持国——统治国家。一作,保卫国家。

殇子——殇(shāng伤)子,未成年而亡的“夭折”者。

循法而动与因时而化——前者,是说按照法律制度而行动;后者是说,要随着时代而变化。

过务、庶众与有司——过务,错事。庶众,犹众人。有司,指官吏,职有专司。故称“有司”。

有天下七十一圣——是说古代统治天下的七十一位君主。据《史记·封禅书》载,“七十一”,应作“七十二”。此乃形容其多,而非实指。一说,相传孔子曾登泰山,观易姓而王可得而数者七十余人,不得而数者万数也。

镆铘与骥骜——镆铘,即莫耶,古代宝剑名,为春秋时吴王阖闾所有。骥骜(jì、ào寄敖),皆良马之名。这里是说,能割断东西的剑就是好剑,不一定非要“镆铘”不可。下两句意同此。

二、略述大意:

治理国家,没有法规就要发生混乱。而死守旧法不变,也是违反事理,行不通的。不管是“悖”是“乱”,都是不能治好国家,保卫社稷的。世道变,时代移,只有变法,才能适应客观这种变化的需求。比如,良医治病,病万变,药当跟着万变。如果病变了而药不变,过去的高寿者,今则为夭折者。所以,大凡当事者总是遵循法令制度而行动,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果若如此行事,就不会有过错了。看来,不敢议论国法的,是庶人大众;而死守成法不放的,就是那些官吏们。事实说明,只有贤主圣君,才会积极地因时而变法。据说,天下有七十二位圣君,其法均不一样。这不是有意标新立异,而是顺应着时势的需要而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知,能割断东西的剑,就是好剑,不一定要什么莫邪的名剑;能行千里的马,就是良马,不一定要什么“骥骜”的名马。先王所要求的“成功名”,正如人们期望日行千里的良马一样,并非一定要返回古代去求取那一成不变的故法。

第二层:法规的订立,不可“刻舟求剑”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 “是吾剑之所从坠。” 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时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为治,岂不难哉!

一、诠词释句:

遽与契——遽(jù巨),就,遂,或急速。契,同“锲”(qiè窃),镌刻。“契其舟”,即在坠剑的舟之边沿刻上记号。

所以坠——掉下去的地方。“是”,这里。

故法——已成过去的法令、制度。

时已徙矣——徙,迁徙,变迁。是说时代已经发生了变迁、变化。

二、略述大意:

作者在这里讲了一个生动的寓言故事:楚国有个人,在渡江时不小心,将一把剑自舟上掉入江中。怎么办?他急速地在船沿上刻上了一个记号,意思是说:我的一把剑从此处掉入江中。待船停下来时,他就从刻有记号的舟沿下水去找剑。谁知,舟在行走时,而剑未行。当然,找不到了。如此找剑法,岂不令人大惑不解?可是,这种做法正如用陈旧法规来治理当今国家一般可笑! 时代变了,法规不变,以此来治国,岂不难哉!

第三层:法规的订立与执行,也不可“引婴投江”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 “此其父善游。” 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 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荆国之为政,有似于此。

一、诠词释句:

方引婴儿欲投江——方,正。引,牵着。是说看见有人正牵着一个婴儿准备投入江中。

任物——犹任事,即处理事物。

荆国为政——即楚国施行政治。

二、略述大意:

作者继续以寓言说理。它说,自己在过江时,见到一个人牵着一婴孩的手,意欲将婴儿投入江中,婴儿啼哭。有人问他为什么这样干?他答出的唯一理由是:婴儿的父亲善于游水。其父亲善游,难道儿子马上就善游吗?如按这种主观推断来处理世事,也一定与事理更是背道而驰的,怎么行得通! 当今楚国实行的政治,正有类于此,十分荒唐!

在这段文章中,作者引入了“良医治疾”、七十二圣治政的事例和“刻舟求剑”、“引婴投江”等寓言故事,其寄意在于:国家之立法,一定不可如“刻舟”者那样固执拘泥,不知适应客观变化而处事。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求剑无果,而且留下万古笑炳;国家之立法与执法,也不可像“引婴”者那样任意主观武断,固执己见,干着坏事,还不自知。这是从反面来论证中心论点的。同时,作者又运用若干正面范例和比喻,来加以透切论述。比如,用良医对症下药,七十二圣合理治政,以及“良剑期果断”,“良马期千里”等等妙喻,充分地、多层次地说明了“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的道理。这样,就使自己的“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的结论,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很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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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是一篇著名的政论散文,文章的组织都是严格地“因体而行”的。因此,它彰显了文章的若干特色,其中一些耀眼的亮点,特别引人注视。这里,仅就立意与取材两项,多花一点唇舌。

一、先说立意

文章的作者很懂得论说文——政论散文的写作三昧,把文章的立意置于首位,将文辞列以其次,并让它为其主旨服务。正如后世学者《后汉书》作者范晔所说:作文“当以意为主,以文传意。以意为主,其旨必见,以文传意,则其词不流。”他把“意”与“文”的关系揭示得很明白:“意”是文章之主旨(即主题、中心论点),“文”(即言辞)是传意的手段,始终为“意”服务,受其调遣。本文的立意,由文题点出:“察今”。但它采取的是“含蓄型”文题,故未明确告知读者,所察的是什么“今”?于是,在文章的开头补上这一点——本文议论的主旨是:治国理政,是死守先王故法呢,还是审察当世形势而制订符合时代潮流的新法?约而言之,即:国家法制,应与时俱进。

本文的这个中心论点,具有超常的意义,不仅在战国当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后世,直至今日,仍不失其借鉴价值。因为,它的立意,有着“三贵”的特点:贵在约,贵在新,贵在深。

所谓“约”,即立意简约,论点集中,不管经过多少论证的曲折过程,自首至尾,贯穿全文。

所谓“新”,就是立意出新,不落旧套。这个论点,正出在当时儒墨盛世,“法先王”与“法后王”论争十分剧烈的当口,它站在后者少数派一边,当属于“新论”。

至于“深”么,是说立意具有卓见绝识,且揭示了事物的本质,炼出文意之精华,这一点很突出。它的提出让治国理念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深人至法理之精髓。这就是文中所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看!这是何其切肤入髓之伟论啊!

二、再说取材

大家知道,一切议论文,包括政论散文,既要有新鲜论点,又要有充足的论据。可以看出,《察今》的作者,是深得此理的。他在文中广搜材料,大量使典用事,以使自己自如运笔有了可恃的依靠;也让全文的中心论点,及其有关的若干支论点,都拥有历代政治、文化、语言、民俗和生活等多方面的材料,为文章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论述,提供十分充足的论据。这样,文章的论点,也是为文的主旨,能够鲜明地呈现在人们眼前,并深铭于心坎。

这篇文章有一个特点,中心论点拥有一系列为其服务的小论点。在每个小论点之后或之前,往往都得借助许多材料为其作支撑。因而,文章取材用事,相当宏富,其内容因而显得厚实。比如:

为了阐明“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即用了“东夏之命(语言)”的材料,并藉以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述;

为了说清“察己知人,察今知古”之理,又借用了“瓶水之冰”、“一脟肉”等譬喻,来进行富有启迪性的解说;

又为了站稳“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的立论,又征用了“七十二圣治政”和“良医对症下药”等古今事例,加以支撑;

不仅如此,作者似乎嫌现成事例还不足以使用,又专门撰作了“荆人循表夜涉”、“楚人刻舟求剑”和“引婴投江”等若干寓言故事,来协助论述,于是文章大大生色。它不单富有情趣,而且寄意遥深,增强了艺术感染力。这还同庄子、荀子和韩非等先贤们一道,酿成了先秦哲理散文的一个惹人注视的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