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改革变法运动·隋文帝改革

历代改革变法运动·隋文帝改革

隋朝的开国皇帝杨坚(581年~604年在位)是一个有作为的皇帝,他在位期间,在政治上、经济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和封建国家的国力,促进了封建国家的统一。他采取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措施有:

第一,确立三省六部制。公元581年(开皇元年)隋文帝废除了北周的官僚机构,在中央设置了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二台、十一寺、十二府。但处理全国军政机要的主要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及尚书省所辖的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户部)、工部等六曹,简称为三省六部制。尚书省是执行机关,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关,长官叫纳言;内史省是决策机关,长官叫内史令。三省共同参决国家大政,共同定令立法,相当于秦汉时期的丞相职权。三省互相牵制,避免了权臣专权,由皇帝直接驾驭,加强了中央集权。

第二,简化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吏的控制。隋以前的地方官制极为紊乱。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在隋文帝夺取皇位的第一年(580),北周有211个州,508个郡,1 124个县,平均每州管不到三个郡,每郡只有两个县。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按照“存要去闲,并小为大”(《隋书·杨尚希传》)的原则,建立了州、县两级行政机构,州设刺史,县设县令。裁减了不必要的机构。公元583年又规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一律由中央任免,每年由吏部考核优劣。以后又规定,州县的正官,每三年一换,佐官四年一换,不能重任,也废除了秦汉以来州、郡长官自任僚属的制度。590年(开皇十年)下令,凡是军人都可以隶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隋书·高祖纪》),改革后的军队及家属,都编为名户,在固定州县居住,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府兵制就和均田制紧密结合起来了,实现了兵农合一。在府兵统帅方面,隋设十二卫,各卫设置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将领。各卫下设军府,是基层组织单位。

第三,制定隋律。隋文帝开皇元年(581),令高颎、杨素、郑译等制定刑律,开皇三年(583),又命苏威、牛弘等进行修订,制成《开皇律》。分十二篇,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纹、斩二等;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五十杖至一百杖五等;笞刑分竹板打十至五十板五等。隋律废除了枭首、轘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同时,《开皇律》中特别订出了“十恶”条款,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但贵族官吏犯罪,却享有“八议”特权。

第四,创立科举制度。隋文帝废除了魏晋以来维护豪门地位的九品中正制。587年,规定每州每年贡士三人。598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有德)、清平干济(有才)二科举人。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巩固了封建国家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隋文帝采取政治措施的同时,在经济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继续推行均田制。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20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与普通人一样,但人数有限制。丁牛一头受田60亩,每户限四头牛。

第二,整顿赋役与户籍。隋朝的赋役有租、调和力役。按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要向政府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绵3两,或布六丈,麻三斤;单丁和奴婢减半。丁男每年服役一月,583年,丁男的年龄由18岁提到了21岁,每年服役二百日;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590年规定,50岁以上可以不去应役而用布帛代替力役。人民负担有所减轻。隋朝建立之初,就制定了保闾制度。县以下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分设保长、闾正、族正分级负责检查户口。585年,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查对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另立户籍,为“析籍”。隋文帝又采纳高颎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把划分户等的标准(定样),颁发到各州县,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以五百户或三百户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使国家户口和税收大为增加。

第三,统一钱币和度量衡。隋以前,钱币紊乱,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585年严令全国统一使用,同时也统一了度量衡。隋文帝时规定以古尺一尺二寸为一尺(合今29.51厘米),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合今594.4毫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合今668.19克)。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也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剥削。隋文帝在政治、经济上的整顿和改革,既强化了中央集权,加强了封建国家对人力物力的控制,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