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文历法·十时制

天文历法·十时制

十时制是与干支纪时、百刻制等时刻制度并行使用的,在春秋战国时期使用较为普遍。这种时刻制度把昼夜各分为五个时段。《左传·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里记载说:“日之数,十。故有十时,亦当十位。”《隋书·天文志》中记录古代漏刻制度时说:“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把一天分为十时,但这十个时段是不均匀的,因为昼和夜的长短一年四季各不相同,比如冬天,黑夜长于白昼,那么黑夜的一个时段必然要长于白天的一个时段,夏天则相反。十时制到秦汉时便废止不用了。但把夜间分为五个时段的方法却一直沿用了下来,后来就演化成了更点制度,把一夜分为五更。关于五更的计算方法,从东汉开始就已被固定下来。具体规定是:日落后三刻(百刻制,一刻合现代24时制的14.4分,见百刻制条)为昏,日出前三刻为旦,由于黑夜的长短要随季节变化,所以每更的长短也并不是固定的。五更制在民间长期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