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学与社会文化·清代刻书、藏书与文学·清代小说的出版与官府查禁·清廷对小说戏曲的查禁
明代后期小说创作空前活跃,大量反映社会问题和农民、市民反抗的故事,往往对封建统治是一种威胁。有鉴于此,乾隆时曾有朝臣奏称:“阅坊刻《水浒传》,以凶猛为好汉,以悖逆为奇能,跳梁漏网,惩创蔑如……梨园子弟,更演为戏剧;市井无赖见之,辄慕好汉之名,启效尤之志,爰以聚党逞凶为美事,则《水浒传》实为教诱犯法之书也。”①所以,官府查禁此类小说,主要是害怕人民的反抗与斗争,通过查禁达到愚昧群众、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宋元以来,戏剧成为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杂剧、传奇的演唱在清代也相当盛行,各地城市居民的主要文化娱乐活动就是戏曲,入关满族的子弟往往沉湎其中。这种情况引起朝廷的警惕,如《西厢》等戏曲,语尚风流,大乖风化,统治者以为必然败坏风俗,蛊惑人心,同样不利于统治。总之,在推崇正学,禁止邪说,以正人心、厚风俗的目标下,对于戏曲的演出和小说的印刷与流通,从京城到地方,都制定了严惩的法令。我们现代查考小说类书籍刻印情况,就可看到明代遗留的部分小说,如“三言二拍”遭查禁后,有其选本《今古奇观》的出现与流传。《水浒传》的言简事繁本、言繁事简本出版很少,而经金圣叹“腰斩”后则得以在社会上流传。但就是这种腰斩本在乾隆时也遭受查禁。
清代查禁小说戏曲以康熙时所定法令最为严酷。查禁方式首先是朝臣申奏有关禁书奏件,并指出此类书籍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其次是皇帝准许主管部门所请,定出禁书范围和禁书方式。第三则是规定禁书期限和对官员办理案件的考核等。其中,以康熙五十三年(1714)准礼部所奏而定出的惩办方法较为严酷:“凡坊肆市卖一应小说淫词,在内交与八旗都院、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与督抚,转行所属文武官弁严查禁绝,将板与书,一并尽行销毁。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①这种印者流、卖者徒、官员查管不严受罚的办法,到雍、乾等朝,有些还不断加码,使得小说类书籍的流传、戏剧类书籍的刻印遭受相当的打击,直接妨碍了文学的发展。
道光、咸丰以后,清统治江河日下,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清廷对小说戏曲的查禁更其严厉。因为他们把民众阅读小说、观看戏曲,看做是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咸丰时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朝廷和地方官吏,除镇压之对策外,就提出端风俗、正人心、维护风教、安定社会的文化政策,严禁小说戏曲就是所谓振兴圣学的重要措施。道光年间,多次查禁小说。咸丰年间,不断重申禁令。其中表现尤为积极的江浙等省地方官,就采取设局(设立禁书局)、公布禁书目录、收买(部分书籍版片)、严密查抄、限期收缴、公开焚毁等手段,希望通过这些严密的手段,查禁小说戏曲。道光二十四年(1844),浙江巡抚、学政等协同各地知府,开始了乾隆编纂《四库全书》以后的又一次征书禁书的举动。其时,开列禁毁书目中,属明以来流传的淫书是一部分,但是也有部分属于中国小说宝库中的名作,如《红楼梦》和系列续补之作、《水浒传》等小说,《牡丹亭》等戏剧,甚至不分青红皂白禁绝福建版小说等等。到了同治七年(1868),江苏巡按丁日昌先后发出两道禁毁小说、戏曲的“通饬”,所禁书目有269种,基本依据道光时所列出书目进行办理。阿英称当时禁毁小说书籍,“并不止于淫词一类,大概有关于秘密结社,攻击贪官污吏,讲儿女私情,写淫秽行为,怪诞不经,以及所谓有关风化的全都在禁例之内”①。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丁日昌等称设立专门机构,还要“略筹经费,俾可永远经理”。这就是说,准备长期的查禁小说、戏曲和其他民间文学作品。
我们并不是一概地反对禁书,如清代出现的部分小说戏曲作品,涉及内容淫秽、色情,通过查禁手段,遏止它们的流传,消除其影响,这是必要的。但是清代查禁小说戏曲的法令和实际操作,查禁品种的扩大化,查禁手段和惩治方式的残暴,以及因查禁书籍而株连良民、坑害无辜的扰民事实,对社会发展是一种危害,对文学著作的流传则是一种灾难。
注释
① 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4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① 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27—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① 阿英《小说二谈·关于清代的查禁小说》第14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