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文学与社会生活·戏曲小说的演进理路与明代社会的阶段变化·明初文学与社会状况

明代文学与社会生活·戏曲小说的演进理路与明代社会的阶段变化·明初文学与社会状况

元末,江、浙地区人口盛众,商品经济活跃,所以“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由于法制松弛,一些富户在物质生活上追求奢华,“园池亭榭僭于禁御,饮食器用侔于列侯”。在城市生活中,戏曲的爱好成为重要内容,除杂剧外,更适合南方人欣赏的南戏也开始崛起,“顺帝朝,忽又亲南而疏北。作者猥兴,语多(鄙)下”,高明的著名南戏作品《琵琶记》就是该期的产物。明初,政府着意于改变元末所造成的经济残破面貌,再造自然经济体系,从总体上重建朴茂的社会风俗,因此把流动性极强的商业活动控制到一定范围之内,将城市市民的奢靡生活方式加以取缔,就显得尤为迫切。这就决定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系列政策必然具有反市民的本质和属性。这样,作为市民精神生活重要构成部分的平话说唱和戏曲演出等活动就相应地受到了抑制。

太祖限制百姓特别是市民开展这类活动,但并不等于说要彻底禁绝这类活动在任何范围内的存在,他及其贵族们还是要享用元末形成的这一文化成果的。如黄溥曾援引太祖的话说:“五经、四书如五谷,家家不可缺。《琵琶记》如珍羞,富贵家不可缺。”朱元璋是一个文化素养不太深但讲求实际的人,依他的理解,经书是谷粟,每家皆应具备,而高明的戏剧则是山珍,富贵之家不可缺,确也真看重了戏剧在富贵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段话反映了他当时对元末文化理解的水平。所以,当亲王之藩时他都要赐予一定数量的戏曲文本,“洪武初年,亲王之国,必以词曲一千七百本赐之”。稍后移封南昌的宁献王朱权和藩封在开封的第二代周王宪王朱有燉在戏曲评论和杂剧创作上取得的杰出成绩,即是这种做法的最好注脚。

戏剧的搬演在元末已经非常习惯,所谓“习俗已久”,到明初将其彻底禁绝也有困难,何况统治阶级上层也有这种嗜好,这样就为戏剧在小范围内的存活提供了缝隙。所以,在洪武三十年(1397)也即朱元璋的晚年最后确定下来的《大明律》的有关条文中,对戏剧的态度有所改变:“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只要不犯上面所规定的几种忌讳,去搬演表现忠孝节义、劝人行善的戏剧是不受限制的,这反映了政府统治中对戏剧教化功能的利用。这种做法限制了蕴涵市民个性内容的曲目的产生,使戏剧沦为统治者纯粹的附庸和工具,所以戏剧在明前期的遭际和命运也就可以想见了。

小说领域的情形也大体如此。突出表现为种类稀少,且为文言体裁。如瞿佑的《剪灯新话》和李昌祺的《剪灯余话》等。这些集中的文言小说,实际上是唐代传奇创作手法的继承,描写内容多涉灵异,在行文上只追求文字的绮丽,而缺乏对人物性格的着力塑造,带有明显的自赏性质。并且,这种作品在当时不被官方看重,作品的流传也遭禁止。如韩雍在景泰年间巡抚江西时,拟选庐陵县国初以来的名臣列入乡贤祠中。李昌祺尽管以 “耿介廉慎”著称,还是因为曾经创作过《余话》的原因被黜

可见,不管是戏剧还是小说,它们在缝隙中生存的这种结局是当时再造自然经济社会的必然,与当时政府的政治设计也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恢复的需要和政府的政治需要发生了一致性的叠合,从而对明初文化发展的格局产生了影响。在这种既定的环境中,人们的精神需求被降到了最低点。这也从反面表明这类精神活动的实质属于市民活动的范畴。

注释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② 嘉靖《常熟县志》卷一三《典礼志三·风俗》,中国史学丛书本。① 徐渭《南词叙录》,诵芬室读曲丛刻本。② 黄溥《闲中今古录摘抄》,纪录汇编本。③ 李开先《闲居集》卷六《张小山小令后序》,路工辑校《李开先集》第370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① 《大明律》卷二六《刑律·杂犯·搬做杂剧》,玄览堂丛书三集本。② 叶盛《水东日记》卷一四,中国史学丛书本;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