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刑名律令·渊源与发展

传统文化·刑名律令·渊源与发展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朝(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在国家形成以后,由原始氏族时代的社会习惯向阶级社会的习惯法的转变也随之完成。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中国古代刑律也开始了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程(图313)。

在夏、商、西周、春秋时期长达1 000多年的历史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习惯法作为基本形态。一方面,国家政权通过一系列不成文的习惯法规,配合一些以“命”、“诰”、“誓”为名称的法令来规范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形成了以“墨”、“劓”、“剕”、“宫”、“大辟”为内容的刑罚体系,用以处罚违反法规法令、危害统治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图314)。这一时期,虽然没有出现完整而系统的成文法典,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刑罚制度乃至客观上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是非观念,都为以后各朝刑律的发达与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春秋末期开始的公布成立法的运动,则直接成为中国传统成文法典形成的先声。

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古代刑律,以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公元前522)铸刑书为开端。公元前536年,著名政治家子产首次将郑国原来不公开的“刑书”即法律规范铸在礼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确切历史。在以后的年代里,各诸侯国纷纷相继制定并公布自己的成文法,如郑国邓析的“竹刑”、晋国范宣子的“刑鼎”等,开了中国历史上立法的先河。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作了理论上和技术上的准备。

在战国以后2 000余年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古代刑律迅速发展。自战国时代的《法经》以后,各封建王朝都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吸收前人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制定了为数众多的封建刑律。这些封建成文法典内容越来越详备,结构越来越严谨,理论越来越周密,所体现出来的整体法制水平也越来越高。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典:

《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李悝(约前455~前395)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为前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李悝曾在魏国实行大规模的封建性改革,其中重要成果之一,即是在总结春秋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其中盗法、贼法及杂法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处罚,囚法、捕法大略规定捕获罪人及诉讼方面的事宜,具法则是“具其加减”,即规定犯罪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一般原则。《法经》原文早已失传,但它的篇章结构和“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为后世封建立法创立了模式,影响深远。

秦律 秦律(图74)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统一以后所实行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秦王朝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个专制王朝,秦朝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 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中央政权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也有着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制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变法时期。秦孝公三年,商鞅开始在秦国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刑律六篇,并把法家一系列法律主张运用到政治实践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在此期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75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简证明,秦王朝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行政管理、仓储、物资检验、牛马饲养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秦朝刑律、刑罚残酷,处罚极重,充分体现了法家“以法治国”及“重刑”的特色。虽然秦朝法律制度在风格上不同于后世深受儒家影响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汉律 汉律(图315)包括西汉初期制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宫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为骨干。《九章律》是西汉初年丞相萧何在参照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法经》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初刑律,多属在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删修而成,在内容和风格上与秦律密切相关。自汉文帝、汉景帝以后,逐渐对原有法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汉武帝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后,儒家学说即开始独霸中国政治舞台,并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领域渗透,由此中国传统刑律即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汉中期以后在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具体制度以及在司法活动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后世的各部刑律之中。

《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国时期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魏明帝即位之初,于太和三年(229)颁行,史称《魏律》。《曹魏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篇,合为十八篇。《曹魏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传统刑律进入法典科学化、完备化的新时代。曹魏律对秦汉相沿旧律的篇章结构和法典内容进行了彻底改革,如将《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一篇,并置于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大量减轻处刑幅度,删除旧律中的繁杂条文等。这些改革相对纠正了秦汉旧律内容庞杂、结构零乱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结构更为合理,法律条文也更为简练,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体技术水平。特别是自《曹魏律》开始,逐渐把西汉以来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纳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国传统刑律逐渐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晋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制定于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并于次年颁行天下。因《晋律》曾经过当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杜预注释,故又称《张杜律》。《晋律》是继《曹魏律》以后又一部对中国传统刑律的科学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法典。它在《曹魏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即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条文间的系统性和逻辑联系,进一步简省条文,减轻处刑幅度,显现出“宽简”而“周备”的特点。在内容上,《晋律》更加“严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法典之中,凡亲属相犯准照五服制度确定刑罚。同时,张斐、杜预二人对晋律的注解,集中了当时传统律学的精华,对于后世封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作出了重要贡献。

《北魏律》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朝北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共20篇。《北魏律》是在参酌汉、魏、晋诸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编纂而成。在南北朝时期南朝诸国重视清谈、轻视名法,对法律制度无甚创建的情况下,《北魏律》承汉魏晋诸律之衣钵,吸收前代法律文化之精华,并进一步“纳礼入法”,扩大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因而成为一部承先启后的重要法典。

《北齐律》 《北齐律》是自《法经》以后、隋唐律之前的一部比较成熟的封建法典,于北齐天保元年开始制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才告完成,前后长达14年时间。《北齐律》是在总结以前各代定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篇章结构上,确定为12篇,并把晋代以来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作为整部法典的总则而置于全律之首。《北齐律》还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和“杖、鞭、徒、流、死”的刑罚体系,成为隋《开皇律》的直接蓝本,影响及 于唐宋明清诸律。

《开皇律》 《开皇律》的制定始于隋文帝开皇元年,于开皇三年定型并颁行天下,共12篇,500条。《开皇律》参照《北齐律》修订而成,是唐初立法的主要蓝本,其中所确立的篇章、结构、规模以及“十恶”制度、“笞、杖、徒、流、死”刑罚体系等都为唐代立法所沿用。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图316)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修改唐初《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完成的,共12篇,502条,于永徽四年颁行,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在结构上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把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在内容上,《唐律疏议》“礼法结合”,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融合起来,全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特征。同时,它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袭,并对东南亚各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编纂仿照晚唐《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时的《显德刑统》,即在法典中除律文与疏议以外,还将相关的令、格、式、敕等形式的法规与律文编在一起,故称为“刑统”。《宋刑统》共12篇,213门,律文、疏议502条,敕令格式177条,起请32条,其中律文的绝大部分承袭唐律而来。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也影响到辽国、金国及元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大明律》(图317)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明朝主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洪武三十年,共分7篇,460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皆承唐宋律而来,但在篇章结构上一改隋唐以来12篇的体制,在一些具体罪名上有所创新,许多罪名的处罚标准也不同于唐律。作为“祖宗成宪”,《大明律》终明之世一直被遵循,少有改动,并被清朝作为立法的直接蓝本。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图318)完成于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结构近于明律,律文共436条,律后分别附有奏准的条例1 049条。《大清律例》较以前各代刑律更为严密周详,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制度趋于强化的特征。

从中国古代刑律的源流与发展中可以看出,在过去数千年中,中国古代刑律伴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积累,不断更新,由相对简单的习惯法发展成为体系严密、结构严谨的成文法典,由相对粗略的铸刑书、铸刑鼎发展到理论精深,构思缜密的宏篇巨制,其理论水平、技术水准都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所调整范围也涉及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诉讼体制等各个方面。在历史上,各朝刑律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配合各种形式的令、格、式、典、敕、例以及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乃至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构成一种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为各王朝有效管理国家、维持固有统治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