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刑名律令·形式特征

传统文化·刑名律令·形式特征

在中国古代社会数千年历史中,中国古代刑律伴随着整个古代文明的进化不断由简单到复杂、由粗略到成熟。特别是自战国《法经》以后,封建成文法典在立法技术、篇章结构、编纂体例上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形式特征。

第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立国数千年,各朝各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从调节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上看,古代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司法诉讼各个领域,在历史上也不乏针对各个方面而制定的各种单项法规。但是就构成古代法律制度主体部分的成文法典而言,其在结构上以刑法和刑罚为主体,有关调节民事、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方面的内容,也大多以罪名与刑罚的形式表现出来。从最早的《法经》到最后的《大清律例》,各朝各代制定的基本法典无一不是以刑法和刑罚为基础,综括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各方面内容。除唐代以后形成的以《唐六典》(图319)为代表的行政法典源流外,中国古代缺乏类似现代的严格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也没有出现与刑法典相并立的民法典或诉讼法典。这一特点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结构密切相关。在专制制度下,一切对现有秩序的违反,一切对统治阶级利益的危害,都被认为是犯罪,而适用刑罚处罚。在这种条件下,作为国家主要调节手段的刑法与刑罚即有了优越的发展条件。而经济、诉讼、行政均属于国家公权力范围,也很自然地被纳入刑法体系之中。由于“礼”的长期存在,个人的民事权利往往被伦理上的道义责任所覆盖,因而许多民事上的事宜也被解释成犯罪而导致刑罚。这种以刑为主、在内容上广及其他的特点一直到清末变法修律以后才告消亡。

第二,以名例为纲领,统率分则各篇。从法典的篇章体例上看,自《法经》开始,古代各朝成文法典皆设纲领性的总则,以分则诸篇为辅翼,构成一个结构严谨的结构系统。《法经》设6篇,以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为分则,规定各罪的犯罪与刑罚,以“具法”为总则,规定刑罚加重与减轻的一般原则。这种篇目布局为秦汉刑律所承用。汉《九章律》在此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具律”则夹在诸篇之间,既不在首,亦不在末。自《曹魏律》开始,对于此体例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全律之首,同时将原有8篇分则扩充至17篇。《晋律》又将《曹魏律》中的“刑名”1篇分裂为“刑名”、“法例”2篇。至北齐定律,又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1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其间分则部分也经过整合以后定为11篇。这种以“名例”为总则、全律定为12篇的体制在隋、唐、宋诸律中得以保持。在《唐律疏议》中,12篇篇目和主要内容包括:

名例律 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八议、官当、亲属相容隐、犯罪的追诉、自首减免、老幼减免、共同犯罪、数罪的处罚、化外人犯罪等通行全律的原则、制度以及“期亲”、“加减”、“监临主守”等术语。共57条,是全律的核心所在。

卫禁律 主要规定宫廷宿卫、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及处罚,如闯入宫殿门、登高临宫中、向宫殿径射、私渡及越渡津关等。共33条。

职制律 主要规定各种官吏犯罪及其处罚,包括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循私枉法、渎职、受贿索贿等。共59条。

户婚律 主要规定户籍、田土、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脱漏户口、违律为婚、输课税物违期、丧服违制、立嫡违法等。共46条。

厩库律 主要规定官牛马饲养使用、官府财物管理与损坏方面的犯罪和刑罚。其28条。

擅兴律 主要规定军事调动、征伐及征发徭役等领域内的犯罪及其处罚。共24条。

贼盗律 主要规定十恶罪的具体处罚及杀人、盗窃、强盗、恐吓取财、略人略卖人等犯罪及处罚,共54条,是唐律分则诸篇中最为重要的一篇。

斗讼律 主要规定亲属相殴及常人间斗殴、斗杀伤、过失杀伤、诬告、控告祖父母父母、子孙违反教令、越诉等方面的犯罪与处罚,共60条。

诈伪律 主要规定伪造公文印信、诈称官捕人、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诈期官私财物等欺诈性犯罪及其处罚,共27条。

杂律 主要规定一些零散的单项犯罪及处罚,如失火、盗决堤防、非时烧田野、私铸钱币、国忌作乐、负债不偿、奸罪、亲属相奸、私作斛斗秤度等,共34条。

捕亡律 主要规定追捕罪人及失职等方面犯罪及处罚,共18条。

断狱律 主要规定司法官吏违法处理诉讼方面犯罪,如拷囚不得过三度、决罚不如法、拷决孕妇、断罪应斩而绞、缘坐没官不如法等,共34条。

在明代以后的《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法典的体例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时,在“名例”一篇之后,依照六部官制的体例,将分则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典律、刑律、工律6篇,将唐宋律原有各篇中的罪名按六部性质进行重新组合,并在各律中再按犯罪性质归类,分为若干门。这种结构为清代的《大清律例》所沿用。

第三,以律文为核心,辅以疏议、敕、令、格、式、条例等规范形式。从古代刑律的条文构成上看,唐代以前的各代刑律皆由单纯的律典条文构成,间或夹有附注而已。在《唐律疏议》中,律文与解释律文的“疏议”被有机地编在一起,构成一个内容更完备、更精确的规范体系。宋朝基本法典《宋刑统》中,除律文、疏议以外,更有相关的敕、令、格、式等形式的法规被相应列在律文、疏议以后,法典中所包含的规范的范围更广。自明代开始,在法典各部分之后附有相关的“条例”。在《大清律例》中,律文仅400余条,但所附的相关条例却达1 000余条。古代刑律在构成成分上的变化,也反映了各个王朝法制风格的一种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