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国民俗·宗法

传统文化·中国民俗·宗法

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是中国古代社会构成的重要方式。宗法制萌发于商周时期,成熟于西周、春秋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几经演变,在唐朝末年瓦解。到了宋代,宗法又以礼教与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的形式存在,并一直延伸到封建社会结束。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了商代,宗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继统法以子继父为主,并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宗法中的嫡庶,滥觞于对偶婚。妻分嫡妾,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宗法制度。商代是一夫一妻制的时代(女人只能一夫,男人可以多妻),父子关系得到了确认。在祭祀上,商王对父、祖、曾祖等直系先王的祀典与对伯叔父、伯叔祖等旁系先王的祀典相比,次数更为频繁,祭品更为丰富。祭祀时,直系先王及配偶受祭,旁系先王受祭,配偶不受祭。

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臻于完善,因而最为典型,最为严密。这一时期,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宗族内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利,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如果不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的特权,不严格区分嫡庶,那么大宗、小宗便无从谈起。统治者为了保持血亲统治的纯贵族血统,规定先王去世,由嫡长子继位;如果没有嫡长子,则从嫡妻从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补充(当然也是纯贵族血统);如果没有这样纯贵族血统的母弟,只好从众妾所生之子中择年长者当选,年龄相同的则选择贤者,贤能相同的就由占 卜来决定。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将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这种兄弟国的分封制始于周武王。《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至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武王继承父位后,将国家的土地、财产分15份给他的亲兄弟每人1份,40份给他的同父异母兄弟。周公也曾分封,分封的对象、范围是亲戚,也就是兄弟。血亲统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统治权力世代血亲相传。不仅王位如此,诸侯、卿、大夫、士的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为了使贵族血统纯而又纯,通婚也是按照严格的等级进行的。诸侯之女一定选择诸侯国公卿为夫,诸侯互为姻亲,形成婚姻关系网络。继王位者,在族内被称为宗子,分封为诸侯的,即为小宗。而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又是大宗。小宗中又是嫡长子继承制,小宗除供奉本宗的父、祖、曾祖、高祖外,还要事奉大宗的父、祖、曾祖、高祖。随着小宗一代一代的发展,该供奉的祖太多了,于是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规定连同本身,供奉本宗的父、祖、曾祖、高祖。一个宗族可以分裂为无数小的宗族,但大宗要永远受到尊奉。周代的宗庙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公卿三庙、士一庙。又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后,父庙曰昭,子庙曰穆,孙之庙曰昭,曾孙之庙又曰穆,以此类推。祖先崇拜以严格的制度确定下来加以强制性地奉行。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宗人尊奉的对象,他有着许多特权。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祭祀祖先是当时人们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神圣的事物,大宗小宗各有所承,各有所祭,“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第二,宗子有掌管本宗财产的权力。将财产分配给同宗兄弟,与他们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 ·丧服》)。第三,宗子还有权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事务。宗族成员有大事必禀告宗子,如受到王的赏赐,往往还要往“宗室”(大宗之庙)送铜器,用作祭祀祖先的礼器。第四,宗子对宗族成员有管教与惩罚的权力,甚至有生杀大权。大宗与小宗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的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这种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为表里。

从战国时期开始,宗法制度进入演变期。各国为争雄而变法图强,主张削弱宗族势力,趋向于废除分封制。秦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自世爵世禄之制度,而宗法始坏矣。”(汪琬《汪氏族谱序》)

秦汉以后,宗子之尊已成了历史陈迹,然而宗法引出的血缘纽带,尊卑有序、尊长特权却久盛不衰。秦汉时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形成强宗大族,他们筑堡坞,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纵官吏,战乱时建立宗党武装,形成割据势力。

这种强宗大族的进一步发展则是魏晋南北朝时门阀制度的出现。门阀是门第阀阅之意,指世代显贵的家族。如弘农华阴杨氏四世四人官至三公,成为高门望族,被称为“大姓”、“士族”、“世族”、“高门”等。而出身寒门的人则没有机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一显身手。九品中正制虽为寒门子弟提供了希望,但是豪门士族把持了选举权,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只重出身的择官吏原则。与门阀制度相联系,魏晋南北朝时谱牒之学十分流行。大姓,士族都在修家谱,以明统系,宗族不相混淆。门阀制度已不像西周春秋时的宗法制那样,将宗族内部大宗、小宗按血缘区分,而是偏重于宗族的政治、经济实力。

唐朝兴科举,废除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度衰落。随着庶族地主的兴起,与重族望为特征的门阀制度密切结合的中古宗族制度同士族地主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宋代理学兴盛,理学家们认为门阀制度下的宗法组织,已经失去了先圣立宗法的本意,主张重建古代的宗法组织。张载认为立宗法的本义是“厚风俗,使人不忘本”(《经学理窟 · 宗法》)。立家谱,是使人们知晓统系来处的好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并且把宗法的概念扩大到国家政权:“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将古代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

家谱的雏形,在殷商卜辞中的世系关系中已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谱的修撰已相当发达,有大量的家谱书籍问世,但因大都未留传后世,于是人们一般认为家谱起于宋代。宋代欧阳修作欧氏家谱,苏轼父子作苏氏家谱。由于社会名流的倡导、统治阶级的支持,修家谱遍及社会各阶层。家谱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谱系名录,先分房支,然后以表格形式登载各房支下每一世次男性宗族人员的名、字、号,功名仕宦情况,婚姻、生育情况和享年、葬地。修家谱的目的是敦孝悌、重人伦、睦宗族、厚风俗。

宗祠习惯上称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宗庙制度产生于周代,《周礼·王制》中已记载了帝王贵族的宗庙制度。即天子七庙太祖、三昭、三穆,诸侯太祖、二昭、二穆,公卿太祖、一昭、一穆。秦代“尊君卑臣,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多建祠堂于墓所。”(司马光《文潞公家庙碑》,《温国文正司马文集》卷七十九)士大夫不敢建宗庙,从此宗庙成为天子专有。宋代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个家族建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龛,而且,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朱子家礼》卷一,《通礼余注》)。这时,不仅封建士大夫,连平民也可以建祠堂,这对只准庶人祀祖于寝是一个解放。至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国城乡各个家族,其作用是“敬宗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先祠记》,《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祠堂是族权与神权交织的中心。祠堂(图417)中的主祭——宗子,相当于天子;管理全族事务的宗长,相当于丞相;宗正、宗直,相当于礼部尚书与刑部尚书。祠堂最能体现宋代宗法制家国一体的特征。

族规是家族的法律。族规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户家长教养子孙的仪礼与规矩。最早的家规是三国时魏人田畴为其家族制定的。汉代有郑玄的《戒子书》,晋代有王昶的《诫兄子及子默、沉、浑、深书》,北齐时有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宋代,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族成员的规章,家法、族规才成为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族规的作用也体现了它的内容:首先是强制性的尊祖,“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礼记 · 大传》);第二是维护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分、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第三强制实行儒家伦理道德,必须尊礼奉孝。“礼者,人之大端也。得知则为君子,失之则为小人。”“凡子弟,每事一禀命于所尊,便是孝悌”(《温氏母训》)。族规中的家法轻则训斥、众责,甚至罚银、抽打,更甚者则不许入祠,消谱、出族、处死。宋明以来,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族权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的宗族,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