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国民俗·婚姻
人类在经历了漫长的杂交群居生活以后,出现了第一个婚姻形式——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班辈婚。即婚姻范围限于族内,不准不同辈的男女通婚,只准同辈人结合。
中国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传说,壮族的《盘瓠》传说,纳西族的《创世纪》传说中,都有兄妹成婚的说法。这大都与大洪水传说有关,说是世上只剩下兄妹二人,结为夫妇,创造人类。《太平御览》卷七八引《皇王世纪》说:太昊庖牺氏“制嫁娶之礼” 。伏羲所制的嫁娶之礼最初即是兄妹婚,是婚姻之始。兄妹、姐弟血缘婚是以集群的形式构成的,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互为共夫、共妻。子女为集群共有,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由于家族之间的竞争,实力强的家族成员常常侵袭、掠夺实力弱的家族,包括把其他姓氏家族的妇女抢来,强迫她们与族内男子婚配,这便是原始抢婚制。抢婚的普遍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同姓相婚,其子不蕃,而异姓相合,所生子女要优良得多,于是出现了亚血缘婚,也叫族外婚。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而必须到族外去求偶。族外婚仍然延续了班辈婚的惯制,即同辈通婚。《楚辞·天问》说:“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作,后嗣而逢长?”所谓“并淫”,即指兄弟共妻。《孟子·万章》说,舜之兄弟象企图害死舜欲霸占其财产,要求“二嫂使治朕栖”。郭沫若认为:“娥皇女英为姊妹而以舜为公夫。舜与象为兄弟而兄弟‘并淫’。”这种婚制的残余则是转房婚。其表现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有兄亡嫂嫁弟,姊亡妹续嫁给姐夫,弟亡弟媳转嫁给兄,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等。
亚血缘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中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生活,两性结合并不固定,世系仍按母系计算。海南黎族的对偶婚被称为“放寮”,异姓青年男女可以到对方的“寮房”自由结交伴侣。纳西族的对偶婚称“阿柱”婚,阿柱为性伙伴之意。青年男女在婚前都结交多个阿柱,男阿柱没有自己的单独住房,女阿柱则有单间阁楼,专门接待男阿柱的来访。男阿柱在女阿柱住处过夜,过着走婚的生活。青年男女结婚以后,女子不在夫家落户,男女双方仍与阿柱过性生活。直到有了孩子或者年老色衰了才到夫家落户。自此,男女双方才断绝与阿柱的来往,双方互相厮守。
阿柱婚的尾声,正是一夫一妻的专偶婚的开始。禹娶涂山民之女而生启,夫妻关系正式确立下来。由于夫妻占有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使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随着父权的出现,又有夫权诞生,男子在父权、夫权的基础上,产生了向自己的子孙转移财产的继承观念,开始了男权世系的发展,确立了严格的血亲家族系统的亲属制度。周代婚姻,出现了一定的形式。《荀子·富国》说:“男女之合,夫妻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也。”具体形式则是婚礼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恐女家不许,故言纳。问女不言纳者,女氏已许,故不言纳者”《仪礼· 士昏礼》。订婚时的礼物用雁,所以纳采又称委禽。问名是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是卜得吉非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是订婚后向女家送聘礼,也叫纳币。请期是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则是新郎到女家接新娘子。周代非常重视“同姓不婚”的戒规。此外,还在宗法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媵”、“妾”婚制。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可以得到若干个陪嫁的妾、媵。女子出嫁带妹妹、侄女等陪嫁,或者一国嫁女,别国送媵。《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有3个夫人,6个“如夫人”,好像是一次娶了9个女子,其实他只娶1个夫人,其他8位是媵、妾。同胞姊妹陪嫁,只能二人不能有三也成为不成文的规定。陪嫁者处于从属地位。媵是女方伴嫁的女子,地位较低。妾是男家的,可以是买来的,也可以是家仆之女。媵本是伺候嫁娘的奴仆,但主夫看中,则陪宿,变成妾。媵妾制是贵族占有奴仆人身的一种产物,直到战国后期,媵妾制才渐渐停止。周代的一夫一妻制实质上是一夫多妻制。
在秦代,儒家礼教在婚姻中也占据了主导地位,要求男女授受不亲,婚姻要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女子进行严格控制。《礼记·内则》、《礼记·曲礼》上有种种琐屑的规定,一个家庭的夫妻及男女成员从住所、用物都要分开使用,更不许互相接触,“叔嫂不通问”,禁止“诸母”给子侄洗下衣,以免产生邪念。在家庭结构上,将原来的家族制分解成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有二男以 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家庭以自身利益为转移,巩固了私有制,树立了“臣事君”,“妻事夫”,“子事父”的三从观念,妻子在小家庭中没有独立的地位。
汉承秦制。西汉王朝提倡建立“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小农家庭,即以夫妻为主体的个体家庭,或者是父母与一个已婚之子组成的家庭。先秦典籍中虽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说法,然而,汉代人实际的结婚年龄则比较小。汉高祖死,惠帝继位,只十六七岁就立了皇后(《史记·吕太后本纪》)。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封建帝王的后妃制。汉武帝时,后宫中从皇后、夫人以下分为14个等级。西汉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纳杜陵史氏为皇后,设3夫人、9嫔、27美人、81御人,共120人。汉代聘娶婚中,聘礼与媒人占有重要地位。聘娶婚是以家长买卖、包办儿女婚姻为特点的婚姻制度,也称“买卖婚”与“包办婚”。买卖婚即男方要用一定数量的聘礼,等价交换出嫁的女子。据《东汉会要·礼四》中说,桓帝聘大将军梁冀的妹妹为皇后,“悉依孝惠帝纳后故事,聘黄金2万金,纳采雁璧乘马束帛,一如旧典”。结婚本是喜事,但汉代民间沿袭着古代“三日不举乐”的风习,据说是表示嫁女对父母的思念。到汉平帝元始三年,刘歆才奉命正式制定了汉代婚礼,规定“四辅、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属皆以礼娶,亲迎立轺并马(俪马,即双马)” (《汉书 · 平帝纪》)。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最早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受到人们的尊敬,古代的祭祀“神媒”曲折地表达了人们对她寄予“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到了秦汉以后,媒人成了体现家长意志的代理人。《诗经·豳风·伐柯》说:“伐柯如何,匪(非)斧不克。娶妻如何? 匪媒不得。”可见媒人在缔结婚姻中有特殊地位。媒人分官媒、私媒两种,《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的“媒氏”,与《管子·入国篇》中“凡国都皆有掌媒”、主管“合独”的媒妁都是官媒。《战国策·燕策》:“周地贱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的贱媒则属私媒。
封建包办婚姻派生出指腹婚与冥婚习俗。《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对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是封建家长包办子女婚姻的极端形式,胎儿还在母腹,便由家长为他(她)预定婚约。汉武帝刘彻很小的时候,他的姑母便带着自己的小女儿阿娇来看望他,逗他说把阿娇许给他做媳妇。刘彻以为阿娇可以做游戏的小伙伴,就回答说:“若得阿娇,当以金屋藏之。”后来这句话演变成了金屋藏娇的成语。冥婚则是指死人结婚的习俗。曹操爱子曹冲死后,曹操聘甄氏之亡女,与子合葬。
汉代统治者为了增殖人口,发展生产,鼓励多生育。汉高祖七年,“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下诏规定:“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命。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由于统治者的提倡,人口速度增加,刘邦和他两个哥哥的后代,至西汉末年,已繁衍到10万多人(《汉书 · 平帝纪》)。两汉的皇帝,妃嫔的数目都很多。众多的妃嫔居住在后宫用宦官来照管。到东汉,任用宦官已成定制,宦官的数量空前增多。一些有权势的宦官,竟也娶妻纳妾,甚至妻妾成群,这是婚姻发展史上的怪胎。
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的最突出特点是门第婚盛行,讲究门第和家世名望。这种门阀婚姻不仅可以保住自身的高贵门第,还可以在朝廷中形成血统和姻缘结合的巨大宗法官僚势力,互相扶植。故人们都以与名门大姓通婚为荣。《陈书·儒林传》载,出身高贵而家道贫寒的王元规,却拒绝娶拥有巨万资财而门第低贱的土豪之女。唐代婚姻的门第观念依然十分浓重,即使天子择婿,也都在贵族阶层。唐太宗的21位公主之婿,全部都是文武大臣的儿子。皇帝下令崔、卢、李、郑四个名门大姓不得自为婚姻,却效果有限。早在南北朝时期,崔、卢、李、郑等著名士族,已形成了一支巨大的姻亲满朝廷、故吏遍天下的庞大势力。到了唐代,虽势力衰落,却影响依然。从唐传奇《柳毅传》诸多作品中可以看到,唐代妇女再嫁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一点,与汉代的情况相似,唐代婚礼纳采,有合欢、嘉禾、九子蒲、朱苇、双石、绵絮、长命缕、胶漆九事。合欢取合家欢乐之义,胶膝即如胶似漆 ,绵絮取其调柔,即延续绵长,蒲苇取其心可屈可伸,嘉禾分福,双石意在双方姻缘之巩固。
宋代婚礼只保留纳采、纳吉、纳成、亲迎4项仪式。宋代嫁娶论财,在通婚书上除了写男女的姓名、生辰外,还要详细写明随嫁的田舍、资产及奁具数目。“娶妻不顾门第,直求资财”的风气盛行。迎亲时,新娘由乘车改乘轿子。宋代婚礼的程序更加繁琐复杂。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再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此后,再担许口酒,以络盛酒瓶,再装上大花8朵,又用花红缠绕,叫作缴担红,送给女家;女家以淡水二瓶,活鱼三五条,筷一双,放原酒瓶内回送,叫回鱼箸。此外还有下财礼、挂帐、催上妆、起担子、撒豆谷、坐虚帐、撒帐、交杯酒等等一套繁杂的惯例。
元代统治者强调家长主婚的权力,在“纳采”前增加一项“议婚”,把“同牢”、“合卺”改称“传席”。其余皆依《朱子家礼》。
明清时,婚礼趋于奢靡:“男计奁资,女索聘财,甚有写定草帖,然后缔姻者。于是礼书竟同文契,亵甚矣。且一重利,则良贱不及计,配偶不及择。”
中国婚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汉族及发达的少数民族而今都是一夫一妻制,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如纳西族的“阿柱”婚,至今仍停留在母系后期的对偶婚阶段。虽然随着时代的变化,婚礼较前几个时代已经简化多了,然而,婚礼是人生中第一重要的仪式这一点是与古代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