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话。清叶燮撰。四卷。叶燮(1627—1703),字星期,号已畦。江苏吴江人。清康熙九年(1670)进士。官宝应知县。后被劾弃官,归居吴县横山,学者称横山先生。《原诗》分内外篇,附于《已畦文集》内。近人丁福保编入《清诗话》中。
这是一部能建立自己体系的精心著述,特别是内篇,突破了北宋以来一点一滴论诗的“诗话”体裁,能以文学史家的眼光,用长篇论述的方式阐明诗歌主张,其理论体系是相当完整的。
叶燮认为诗歌的发展,是“踵事增华”,因时“递变”。明代拟古主义者将某一时代的诗歌奉为最高典范,进行“临帖式”的摹仿。清代初年,仍有“模棱汉魏,貌似盛唐”的不良诗风。叶燮在《原诗》的开始,就着重批判了他们“《三百篇》尚矣,五言必建安、黄初;其余诸体,必唐之初、盛而后可”(卷一)的论调,指出“诗有源必有流,有本必达末;又有因流而溯源,循末以返本。其学无穷,其理日出。乃知诗之为道,未有一日不相续相禅而或息者也”。“非在前者之必居于盛,后者之必居于衰也”(卷一)。他认为《风》《雅》由“正”到“变”,是“时有变而诗因之”,是一种发展。诗既是因时而“递变”的,因此一个时代的诗歌应有一个时代的特点,一个人的创作应有自己的特色:“盛唐诸诗人,惟能不为建安之古诗,吾乃谓唐有古诗”,“惟子昂能自为古诗,所以为子昂之诗耳。”(卷一)他肯定在“变”的过程中,“因”和“创”、“沿”和“革”的总趋势是“踵事增华”,因时“递变”,越变越好越丰富。他说,古代诗歌,“一增华于《三百篇》,再增华于汉,又增于魏,自后尽态极妍,争新竞异,千状万态,差别井然。”(卷一)“夫惟前者启之,而后者承之而益之;前者创之,而后者因之而广大之。”“后人无前人,何以有其端绪?前人无后人,何以竟其引伸乎!”(卷二)对继承与革新、古与今的统一关系,提出了比较全面的看法。
叶燮认为诗歌所表现的内容应是客观的事物——“理、事、情”。他说:“曰理,曰事,曰情三语,大而乾坤以之定位,日月以之运行,以至一草一木一飞一走,三者缺一,则不成物。文章者,所以表天地万物之情状也。”(卷一)他解释说:“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草木气断则立萎,是理也;萎则成枯木,其事也;枯木岂无形状,向背、高低、上下,则其情也。”(卷一)从这些比喻中可以看出,“理”是指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客观规律,“事”是指事物的客观存在,“情”是指事物的情状、形态。叶燮认为,天地之大,古今之变,其道万千,但都可以用理、事、情三者来概括。很显然,这里所指的理、事、情,是包括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与此同时,他还强调事物“形体之万殊”和“万有之变态”,因此,反映“理、事、情”的诗歌,就必须多样化,有新意,有独创性。
叶燮认为,诗歌的创作,要“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他说:“文章者,所以表天地万物之情状也。”诗歌怎样“表天地万物之情状”呢?他对诗人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认为诗人所表现的“理、事、情”,要“虚实相成”,“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却又更“妙于事理”。因此,诗歌的创作,要“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卷二)。就是说,诗歌所表现的“理”,是“幽渺”的,是“至虚而实,至渺而近”,又能“灼然心目之间”。诗歌所表现的“事”,是“想象”的,并不是“有是事之为事”,而是“无是事之为凡事之所出”。诗歌所表现的“情”,是“惝恍”的,是隐隐约约,似曾相识,几乎可以触摸的。叶燮认为,诗人必须“得此道而通之”,写出的诗歌才能“含蓄无垠,思致微渺”,“言在此而意在彼”,成为“理至事至情至”之作。这是叶燮对文艺创作的艺术构思、形象思维特点的探索。
叶燮认为,要写好诗,诗人的“胸襟”——“才、识、胆、力”极为重要。诗歌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理、事、情”,那么,诗人怎样才能将“妍媸万态”、千变万化的事物,通过自己的艺术构思,写成好的诗歌呢?叶燮极为强调诗人的主观作用,即诗人的“胸襟”问题。他将这归纳为“才”、“识”、“胆”、“力”。他认为,如果诗人没有这种“胸襟”以为基,“何异乎凭虚而作室也”。因为必须以“在我之四”(才、识、胆、力),衡“在物之三”(理、事、情),才能合而为作者之文章。就是说,客观存在的“理、事、情”,必须通过诗人主观的“才、识、胆、力”来表现,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诗歌。这是他诗论独具识见的地方,也是他诗论的核心。《原诗》是继锺嵘《诗品》、严羽《沧浪诗话》以后的又一部理论性强的专著,在我国古典诗歌批评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有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清诗话》本,人民文学出版社霍松林校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