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思维方法

指对照各个思维对象,通过揭示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来确定某对象事物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

通过比较揭示思维对象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思维方法。

毛泽东指出:“有比较才能鉴别。”(《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在思维过程中,只有把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作比较,才能鉴别出这个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才能确定该事物的特殊属性和一般属性。

使用比较思维方法,要遵循可比性原则。所谓可比性原则,是说世界上一切事物之间都具有同一性和差异性,它们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这是事物可比性的无条件性和绝对性; 而实施事物间的比较,又尚需有第三者作为比较的中介,没有“中介”无法进行具体比较,这便是可比性的条件性和相对性。所以,可比性原则乃是比较的无条件性与有条件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比较的类型很多,例如:质的比较与量的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现象比较与本质比较,系统比较与非系统比较,等等。无论实行哪一种类型比较,都要注意以下一些逻辑规则:

其一,必须在同一关系下对事物进行比较思维。就是说比较思维过程中,首先要求在一次比较中只能有一个第三者行为“中介”,而且这个第三者在比较过程中又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可任意变化。

其二,要善于抓准就事物的内在关系上进行比较思维。因为,比较的目的在于揭示某一事物本质属性,为此就必须选择与被比较事物内部本质相关的第三者,以及真正通过比较认识该事物的本质属性。

其三,要针对比较的目标,确定相应的目标。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于是选择标准不一样,自然比较的结果相异。所以,没有确定的标准,不是无法比较,就是无法确定比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