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老子》原文|注释|赏析

[三十六章]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予之。是谓微明。

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鉴赏〕 “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中,“利器”有多解。如河上公认为“利器者,谓权道也”;冯达甫认为“圣知为利器,谓凭圣知决定的重要方略”。此外,还有学者将其理解为“赏罚”(如韩非),或“圣智仁义巧利”(如范应元)等,亦可成一家之言。笔者以为薛蕙之解更合情理,即“利器者,喻国之威武权势之属……譬国能守柔则常安,不可矜其威力以观示于天下,不尔则势穷力屈,而国家不可保矣”(薛蕙《老子集解》)。

然此观点之提出,基于“物极必反”之理。即:“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予之。”(《三十六章》)盖吾人皆知“月盈则亏”、“日盛则昃”、“水满则溢”;而月之将亏时,必已极盈;日之将昃时,必已极盛;水之将溢时,必已极满。同理,事物张极必歙,强极必弱,兴极必废,予极必取。反过来讲,事物将歙,必已极张;将弱,必已极强;将废,必已极兴;将取,必已极予。也即是说,事物愈向“张”、“强”、“兴”、“予”的方向发展,就愈接近发生转化的极点,从而离“歙”、“弱”、“废”、“取”就愈近。也即“反者,‘道’之动”(《四十章》)也。此理真实不虚,但却幽微难为人所识,因此称之为“微明”。因此,看似柔弱之物,由于自守其性,敛退自然,所以生命力愈持久;相反,若处处张扬,锋芒毕露,终难免势穷力竭之时。故老子曰:“柔弱胜刚强。”(《三十六章》)在此意义上,一国不可穷兵黩武、妄自将威武权势炫耀于外,否则会像鱼离深海,自取灭亡。西汉贾谊《过秦论》中言:“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杀豪杰,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后践华为城,因河为池,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渊,以为固。”此处状写秦统一天下后,仁义不施、暴戾恣睢,以致“攻守之势异也”。由此,君主若不能守无为之道,恣意妄为,一国之势必会由强转弱,最终三户可以亡秦矣。

然而,“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在历史上屡遭误解。如韩非子将其作为老子阴谋权术之论,《韩非子·六微》中有言:“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故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淮南子·道应训》中亦有记载:司城子(官名,掌管土木建筑)子罕辅佐宋国之君,通过花言巧语将赏罚之权从宋军手中夺走,从而达到了杀君篡位的目的。此篇意在说明赏罚之权在治国方略中至关重要,不能轻易示人,更不可轻易放弃。然而,从老子思想的基本精神看,将“利器”解作“赏罚”,并由此而论权术之道,是有失公允的。盖本章反复申明“势强必弱”之理,此为事物发展之必然,天地之经常(“道”)也。故“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旨在告诫国君,不可耀武扬威;只有“敛退守柔”、“利物不争”才可使天下大顺。

对儒家而言,治国安民亦须以人君之“德”为基。“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此乃“德治”之论。至孟子,又有“仁政”之说,如“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孟子·离娄上》)。而对于以强力得天下者,孟子谓:“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孔孟之道,内圣而外王,君主只有修己成德,而后推扩于民,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反之,若以武力得天下,终不能得民心也。在此,虽然儒道的为政之基不同,但两者均出自君主之“德”,故皆为中庸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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